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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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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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0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里慶光路六九之八號 | 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屬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人員於113年9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並勾稽112年1月至113年7月間申報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及清理情形,查獲以下違規情形: 113年6月5日翊揚交通有限公司(下稱翊揚公司)載運新承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金屬冶煉爐渣(D-1201)共計10.51公噸至貴公司處理,惟貴公司人員表示因車輛總重超重要求退運,嗣後協調後僅收受一半廢棄物過磅進場,另一半先行貯存於場內於次日再由該公司車輛開空車至廠內辦理申報113年6月6日清運、收受處理,惟未依實際收受處理廢棄物狀況上網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另查貴公司申報資料,尚有以下違規事項: 於廢棄物物理處理程序(380004)中,未申報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產出量及廠內再利用量,且未申報產品S1再生粒料產生量,原料則未申報污泥混合物(D-0999)使用量。 廢水處理程序(370001)之污泥混合物(D-0999),貴公司皆未申報其產出及貯存等情形。 無機性污泥(D-0902)於112年12月及113年1月,貴公司各申報產出量2公噸、貯存量2公噸,皆未申報清運情形;113年5月僅申報貯存量2公噸,其產出、清除、處理、貯存顯未正確申報,以上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0-16 | |
2 | 2023-08-25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里慶光路六九之八號 | 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高運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運鑫公司)於112年7月12日以報單第DA/BE/12/234/J7212號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臺中關)報運出口CATALYST FOR STEEL MAKING REACTION一批,計4個貨櫃,重量98,340KGM,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7月18日會同臺中關、貴公司人員及高運鑫公司人員至長榮國際儲運公司臺中港貨櫃集散站第32號碼頭辦理查驗結果,查獲該批貨櫃內容物未符合貴公司所領處理許可證之產品規範且該報關出口之目的地亦未符合貴公司所領處理許可證之產品用途,判定該批貨櫃所裝載內容物仍屬事業廢棄物,續經本局認定貴公司資源化產品尚與貴公司所領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內容相符,尚無涉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續由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釋與環境部資源管理署確認後,確認貴公司所領處理許可中已載明ALS再生粒料僅得輸出至中國大陸,貴公司未依所領處理許可所載資源化產品使用用途辦理,已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9-21 | |
3 | 2015-01-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里慶光路69之8號 | 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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