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0-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84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家畜屠宰,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屠宰業」,領有本局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14年10月15日1時15分派員前往稽查並會同貴公司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45mg/L(標準值:80mg/L)、化學需氧量349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6-01-27 |
| 2 | 2025-09-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家畜屠宰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屠宰業」,領有本局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本局於114年9月24日8時40分派員前往稽查,於貴公司周界側溝查獲有廢水(血水)流入,續進廠會同貴公司人員稽查,經查廠內截流溝回抽系統之感應元件故障,致廢水(血水)溢流並洩漏至廠區周界側溝。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04 |
| 3 | 2025-07-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01 |
| 4 | 2025-04-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55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五二三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07號),經本局於114年4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懸浮固體檢測值:247mg/L(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29mg/L(限值: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5-02 |
| 5 | 2025-03-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1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4年3月12日9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場內馬達故障造成廢水疏漏致周界溝渠污染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5-01 |
| 6 | 2024-09-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07號),經本局於113年9月3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79mg/L(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11mg/L(限值:1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04 |
| 7 | 2022-06-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0-11 |
| 8 | 2021-08-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五二三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06號),查貴公司前經本局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在案,本局110年1月19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06424號函通知貴公司於110年4月30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略以:「事業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應依規定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經本局於110年8月4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貴公司仍未依限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於110年10月25日前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設置者,將依法按次處罰,且不得排放廢(污)水。(請注意時效)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11 |
| 9 | 2021-06-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66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10年9月17日前完成改善,如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9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會同貴公司人員於放流槽採集水樣檢驗及送驗,其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26 |
| 10 | 2020-06-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06號),經本局於109年6月24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採驗水質結果如下:貴公司消毒槽(T01-5)懸浮固體測值1,120mg/L(許可操作範圍:40~81.75mg/L) 、生化需氧量11.9 mg/L (許可操作範圍:45~96.78mg/L)及化學需氧量204 mg/L(許可操作範圍:95~194.7mg/L)。以上檢測結果超過許可操作範圍,貴公司未依許可文件登載範圍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9-11 |
| 11 | 2019-10-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6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查獲未依規每日紀錄累計用電度數及水量度數,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1-25 |
| 12 | 2018-10-09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作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未保持完整致事業廢棄物污染地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19 | |
| 13 | 2018-02-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96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應於107年5月2日前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展期至8月15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五二三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查獲違規將作業廢水以另設渠道方式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及放流口排放,造成繞流排放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19 | |
| 14 | 2017-11-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2-21 | |
| 15 | 2017-11-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2-21 | |
| 16 | 2017-05-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32000元整,請於106年7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另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限改日期:106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5月23日11時45分及5月24日9時整派員前往該公司(位於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23號)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檢測值分別為90.8mg/L及163mg/L(標準值:8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21 | |
| 17 | 2017-02-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2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於106年4月7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五二三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之放流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23 | |
| 18 | 2016-11-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523號 | 御隆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 - 06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7年7月5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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