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永達工業研磨有限公司太平廠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4-11-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四七六巷九三號 | 永達工業研磨有限公司太平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1月27日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所屬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永平路二段476巷9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93-06號),督察時於T02廢水處理程序之高濃度廢酸原水槽(WM06),現場測得該槽原廢水pH值為0.78,與許可文件登記事項(登記pH值範圍為1-7)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31 |
| 2 | 2019-10-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限於109年3月2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9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76巷93號 | 永達工業研磨有限公司(太平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76巷9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93-05號),經本局於108年10月1日派員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委託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人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太平廠)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鎳檢測值:1.19 mg/L(限值:1.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太平廠)已於109年2月14日永達水字第1090214001號函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至本局,限期於109年3月20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鎳)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24 |
| 3 | 2019-09-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76巷93號 | 永達工業研磨有限公司太平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76巷9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93-05號),經本局於108年9月25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當場檢驗結果,pH測值:9.2(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規當日(108年9月25日)貴公司(太平廠)代表於中和放流槽(T01-12)進行pH感應器清洗後,經本局再次採驗放流水pH測值為8.2,現場認定完成改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18 |
| 4 | 2016-11-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76巷93號 | 永達工業研磨有限公司(太平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76巷9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93- 05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太平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太平廠)已於108年7月3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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