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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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1-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138、158號 |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廠從事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1年11月3日10時整派員前往貴廠稽查,稽查時貴廠作業中,現場會同貴廠代表人員於貴廠內煙道進行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採氣及官能測定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412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06 |
2 | 2019-11-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本案違規部分:命停工處分(即未經取得本局核准變更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前,不得操作任何未經本局核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若經查獲違規事實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138、158號 |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8年11月20日10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138、158號稽查,查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設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現場設施及防制設備均運轉中,惟貴公司於108年11月15日向本局提出該程序空氣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目前尚未經本局核准,貴公司未取得該程序操作許可證核准逕行操作之情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15 |
3 | 2019-05-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138、158號 |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8年5月15日23時4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138、158號稽查,查獲貴公司大里廠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5),現場設備及防制設備運轉中,其排放管道有明顯粒狀物(非水蒸氣)排放,經查該程序未取得本局核准試車許可逕行試車。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02 |
4 | 2016-11-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里區仁化里仁美路138號、158號 |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大里廠)於本市大里區仁化里仁美路138號、158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51-06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大里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8年5月10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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