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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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7-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九路16號 |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113年3月申報事業廢棄物廢油混合物(D-1799)產出情形及造成該物質申報資料質量不平衡,及其廢水處理程序使用氧化鈣藥劑,加水後成為氫氧化鈣,惟未申報氧化鈣使用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8-21 | |
2 | 2021-11-0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限改日期:111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九路一六號 |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令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林柏維先生/女士參加,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環境講習時間、地點以「環境講習通知單」另行通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11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新增T4及T6加熱爐,流程為以鋁材為原料,以天然氣為燃料,經T4爐加熱(溫度約533度)及冷卻,使鋁材軟化,經人工校正車架後,再經T6爐加熱(溫度約180度)進行硬化,符合許可公告第4批次金屬熱處理程序,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惟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3-09 |
3 | 2021-11-0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九路一六號 |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令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其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邱仕欽先生/女士,身分證統一號碼L122131193參加,該人員不得再由別人代理;如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負責人應親自參加。
※環境講習時間、地點以「環境講習通知單」另行通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11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領有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3)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470-00號),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現場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鋁材(原料及產品)及天然氣之每日紀錄及污染源操作紀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2-18 |
4 | 2020-09-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幼九路一六號 |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9年9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廠內製程運作中,惟發現製程含金屬熱處理程序,以鋁材為原料,經T4加熱爐,並以天然氣為燃料進行加熱,改變金屬物理特性,後經水冷卻,符合環保署許可公告第4批次,「以滲碳或滲氮等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條件,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1-01-14 |
5 | 2015-03-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南北一路100號 |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南北一路100號(甲嘉段394地號等4筆土地)施作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廠房(C2)、辦公室、消防機房 新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6年03月03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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