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1-09-1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限改日期:111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九路二七號、工七路九號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幼獅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9月10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幼獅廠)執行稽查作業,現場依據貴公司提供之108、109年及110年1月至6月原物料報表,其中有機溶劑(乙醇、異丙醇、丙酮、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苯、乙苯)使用量分別為24.023公噸、91.23公噸及57.26公噸,已達環保署許可公告第8批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總設計或總實際有機溶劑20公噸/年以上之條件,惟查核當下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1-12 |
2 | 2017-10-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75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六路29號(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幼獅二廠)及工業區旁四好溪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10月11日14時09分派員前往貴公司台中幼獅二廠(地址: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六路**號)稽查,經查貴公司台中幼獅二廠鍋爐室重油槽控制閥於稽查當日上午10時左右故障,導致持續輸油致重油從油槽溢流,並循幼獅工業區內公共雨水道六號排放口流入四好溪大排內造成水體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09 | |
3 | 2017-09-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2月26日前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6年1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六路二九號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幼獅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9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幼獅二廠)(地址: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六路29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幼獅二廠)其他西藥製造程序(M0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43-01號),惟查核現場時發現貴公司(台中幼獅二廠)M02製程使用環己烷、二氯甲烷、甲醇、四氫呋喃等非屬操作許可證核定之原物料,與許可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20 | |
4 | 2016-02-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05年4月11日前檢具恢復原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申請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4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六路29號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幼獅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3-16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