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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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6-14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頭城鎮國道5號頭城交流道 |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超標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7-25 |
2 | 2021-09-0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瑞芳區臺2線79.5km |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C-3112)未妥善管理,致車輛翻覆殘留之硫酸及柴油污染地面,影響環境衛生。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1-26 | |
3 | 2018-08-29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國道3號龍潭南下地磅站 |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626-X5)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0.7m¯¹,超過排放標準。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28 | |
4 | 2018-02-09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南投市南投交流道前 |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亂丟垃圾廢棄物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28 | |
5 | 2018-02-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台61線芳苑交流道北上匣道) |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5、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裝填液鹼溶液之槽車於台61線芳苑交流道北上匝道不慎翻覆,造成液鹼洩漏於路面及溝渠,致污染水體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23 | |
6 | 2016-07-15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並限於105年08月29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梧棲區西碼頭管制站入口向 |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8-05 | |
7 | 2015-05-26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宜蘭縣 | 宜蘭縣蘇澳鎮國道五號蘇澳交流道 |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2012.01.01後出廠之黑煙(不透光率)標準0.6m-1)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0.7m-1~1.0m-1),每次新臺幣5,000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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