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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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6-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該公司於111年8月31日前完成改善,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排放管道(P003)異味污染物檢測合格報告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1之1號 |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周界異味污染物實測值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03 |
2 | 2021-09-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里中山路一之一號 |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9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217-03號),查核時運作中,查110年3月17日執行定檢(A000-粒狀物、異味及P003-SOX、NOX、異味),110年3月22日執行定檢(P003-粒狀物),110年3月23日執行定檢(P001-粒狀物及P003-鉛、鎘、汞),110年3月24日執行定檢(P001-SOX、NOX、異味及P003-戴奧辛),上述檢測皆於110年4月27日完成申報,未於定期檢測後30日內完成申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17 |
3 | 2021-03-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並限期於111年1月30日前完成改善並提送完成改善證明文件。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里中山路一之一號 |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9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217-03號),依貴公司提供110年3月17日A000周界異味檢測報告,異味測值分別為21、25、20,檢測報告出具之排放標準為30,惟固定污染源資訊管理系統顯示貴公司用地類別為都市保護區,屬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故周界異味排放標準應為10,不符合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17 |
4 | 2019-05-1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明德段744、745地號 |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暨行為時「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本局於108年5月15日14時30分派員至臺中市沙鹿區O段O地號土地稽查,發現前述土地堆置營建工程產出之廢棄物,續經貴公司於108年6月25日至本局釐清事實,現場廢棄物係因廠內空間不足,遂暫置前述土地,惟現場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08年6月28日派員前往上述土地復查,現場堆置之廢棄物已清除完妥,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8-06 | |
5 | 2017-05-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06年8月7日前檢具恢復依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申請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沙鹿區西勢里中山路一之一號 | 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於106年5月23日14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廠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操作運轉中,惟現場其壓降操作值僅約75~100mmH2O,未符合本局106年5月2日中市環空字第1060038234號函核定貴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審查案之壓降操作值許可範圍(250~500mmH2O),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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