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5-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后里區新店段128-2地號 | 辰豪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4年5月6日10時30分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場廢水處理區地面有糞渣(液)溢流至地面,因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7-16 |
| 2 | 2024-09-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39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后里區新店段128-2地號 | 辰豪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場從事畜牧(養豬)業,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3日11時35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場正排放黃褐色廢水,經貴場說明釐清可能係人員於清洗新進豬隻時不慎造成廢水溢流至溝渠上方一孔洞致污染周界溝渠,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03 |
| 3 | 2024-08-30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后里區新店段128-2地號 | 辰豪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臺端從事畜牧(養豬)業,經審酌動態影像檔案資料,查獲貴場有清洗廚餘桶並將洗桶廢水倒入溝渠污染溝渠,本局於113年8月30日11時20分派員前往貴場,本案違規事證明確且經貴場人員確認在案,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08 |
| 4 | 2023-09-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835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后里區新店段128-2號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場從事畜牧(養豬)業,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案經本局於112年9月27日11時35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廢水處理單元中之最終沉澱池(共2槽體),因連接處管線爆裂造成廢水溢流致污染周界灌溉溝,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2-02 | |
| 5 | 2017-10-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67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后里區新店段128-2地號 | 辰豪牧場(張秋祺養豬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場於臺中市后里區從事養豬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畜牧業」,領有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案經本局於106年10月13日10時4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獲廢水處理設施單元(活性污泥池)於曝氣作業時未有效防溢致廢水疏漏至場區周界溝渠污染水體屬實,廢水處理設施單元使用未採取維護、防範措施且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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