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益德明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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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0-12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於110年11月29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1月29日。 | 臺中市 |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五路13之2號附近 | 益德明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 益德明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S2-6900車輛於110年10月12日14時37分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工業五路13之2號附近,經稽查人員以儀器檢測,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値1.7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6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檢測結果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1-03 |
2 | 2021-02-25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於110年4月9日前至各縣市任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4月09日。 | 臺中市 | 臺中市南屯區環中路四段305之一號旁 | 益德明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 益德明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X8-3867車輛於110年2月25日13時40分行經臺中市南屯區環中路四段305之一號旁,經稽查人員以儀器檢測,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値1.9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2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檢測結果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18 |
3 | 2018-06-08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於107年8月6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臺中市 |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五路13之2號附近 | 益德明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 益德明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X8-3867車輛於107年06月08日13時55分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工業五路13之2號附近,經本局稽查人員以儀器檢測,經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値2.6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2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再依柴油車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煙度試驗規定辦理複測,經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執行之檢測結果為43%超過法定排放標準35%,並以此檢測結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19 | |
4 | 2018-04-12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於107年6月12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臺中市 |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五路13之2號附近 | 益德明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 益德明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S2-6900車輛於107年04月12日15時11分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工業五路13之2號附近,經本局稽查人員以儀器檢測,經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値1.7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6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檢測結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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