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延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7-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10月9日前),檢具一、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7月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二、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南安里彰鹿路二○二號、二○二之一號、二○二之二號 | 延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管制標準(水溫39.7℃,放流水標準38℃);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原廢水與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原廢水(WM01)生化需氧量1,490mg/L,許可登載值1,200mg/L);製程使用原物料許可未登載;砂濾器及軟化水機反洗廢(污)水許可未登載。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9-03 |
| 2 | 2025-06-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貴公司於114年8月26日延陵字第1140826001號函檢附水質報告於本府審視,經審核已改善完成,故不另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南安里彰鹿路二○二號、二○二之一號、二○二之二號 | 延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真色色度40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0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29 |
| 3 | 2020-03-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2月29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2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彰鹿路202號 | 延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縣彰化市南安里彰鹿路202號、202之1號、202之2號從事印染整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3月2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0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3.5倍。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10 |
| 4 | 2020-03-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09年6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南安里彰鹿路202、202-1、202-2號 | 延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貴公司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4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40mg/L)0.04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20 |
| 5 | 2016-06-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並請於105年9月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南安里彰鹿路202號 | 延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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