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台一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4-10-01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提送污染調查評估資料,補正內容包括:提出相關委託執行證明、廠商實績證明及預計辦理相關調查及改善之期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埔尾巷三一號 | 台一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逾期未提報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送審,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依法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5-03-05 |
| 2 | 2023-01-05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提送污染調查評估資料,補正內容包括:提出相關委託執行證明、廠商實績證明及預計辦理相關調查及改善之期程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埔尾巷31號 | 台一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逾期未提報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送審,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依法裁處。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14-030001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4-02-17 |
| 3 | 2021-11-13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期文到30日內補正,補正內容包括:提出相關委託執行證明,廠商實績證明及預計辦理相關調查及改善之期程,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1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埔尾巷31號 | 台一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補正後30日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13-020004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2-11-18 |
| 4 | 2020-12-21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期文到30日內補正,補正內容包括:提出相關委託執行證明、廠商實績證明及預計辦理相關調查及改善之期程,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埔尾巷三一號 | 台一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通知後三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1-01-12 |
| 5 | 2019-04-23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環保署 | 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埔尾巷31號 | 台一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受處分人行為致土壤中銅5,000mg/Kg(管制標準400mg/Kg)及鎳15,300mg/Kg(管制標準200mg/Kg),地下水中鎳18.3mg/L(管制標準1.0mg/L)均超過管制標準,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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