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4-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即新永興畜牧場)應於改善期限114年7月7日屆滿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4年4月21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340巷7號 | 新永興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為111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5-29 |
| 2 | 2019-08-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800元整,另台端已於108年8月5日完成定期申報,爰本次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8鄰大新路340巷7號 | 新永興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遲於108年8月5日始申報每年7月底前應申報之當年1月至6月資料水污染防治水質水量資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17 |
| 3 | 2018-06-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07年8月6日前,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證明,倘台端事業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8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 大新里大新路340巷7號 | 新永興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屬廠牌未規定校正頻率者,106年度未依規定每年至少校正1次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19 | |
| 4 | 2018-05-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48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0月30日前檢具自107年5月29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每日累計用電度數、累計水量讀數等相關紀錄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另命台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7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340巷 7號 | 新永興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7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從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於廢水處理設施厭氣池3私接管線將廢水引流至放流口下方繞流排放廢水,經採取水樣送驗結果,懸浮固體為17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19倍)、生化需氧量為88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查核水表及電度表僅記錄至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之數值部分於督察時才抄錄,未確實記錄每日水表及電度表數值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03 | |
| 5 | 2017-01-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38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三四○巷七號 | 新永興畜牧場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18條之1第1項規定,並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者,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其放流口旁有1未登記核排放口,其在廢水調整池旁水溝直接開口排放至承受水體。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20 |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