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1-10-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0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中區督察大隊 | 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地政東路三八巷七○號 | 源大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廢水處理繞開快混槽、慢混槽等單元,直接將調勻站廢水抽至沉澱池,再由沉澱池底部連結核准放流口排放,經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COD) 檢測值為558mg/L(限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BOD)檢測值141mg/L(限值30mg/L),超過紡織業放流水標準,其中化學需氧量(COD)檢測值為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屬於水污染防治法所定義之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4-15 |
| 2 | 2021-10-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111年3月17日前完成改善。改善內容為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送本局審查,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3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地政東路38巷70號 | 源大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製程產出廢纖維(D-0801),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17 |
| 3 | 2019-03-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8年9月2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地政東路三八巷七○號 | 源大興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03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0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21 |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