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廣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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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2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環潭公路(台21線60公里~69公里及台374甲線全線) | 廣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行經本府公告日月潭空氣品質維護區,惟車輛出廠滿二年以上未有具前一年內排煙檢查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13 |
2 | 2024-01-25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環潭公路(台21線60公里~69公里及台207甲線全線) | 廣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行經本府公告日月潭空氣品質維護區,惟車輛出廠滿二年以上未有具前一年內排煙檢查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7 |
3 | 2023-06-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出M01製程異動後改善文件或許可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六一一號 | 廣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未運作,經查M01製程貴公司提出109-111年麥麩原料使用紀錄表使用總量分別為109年4,602.895噸/年、110年4,404噸/年、111年4,149噸/年,惟查該原料已超出許可證核年最大使用量2,846.64噸/年,及原料使用月報表中M01製程使用原料多生米糠、太白粉、熟玉米粉等20多項原料皆未納入許可證內容,貴公司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16 |
4 | 2017-09-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611號 | 廣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無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露天燃燒事業廢棄物(廢木材等),無有效防制設備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01 | |
5 | 2017-03-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 田中央巷39號 | 廣成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田中央巷39號設廠,從事飼料製品相關作業,領有飼料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314-00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3批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查貴公司原設置之專責人員已於106年2月28日離職,惟未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且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本府申請異動,遲至106年8月15日收受貴公司106年8月14日(106)廣總字號第026號函提報專責人員代理申請。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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