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江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0-02-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於限期屆滿前提送M01製程改善方式之證明文件,並檢具粒狀污染物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4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彰鵬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本縣員林市大峯里大峯巷263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629-02號)(原舊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19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01)排放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稽查檢測,其中粒狀污染物檢測結果為529mg/Nm³,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授權本府105年6月16日以府法制字第1050197927號令訂定「彰化縣鍋爐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50mg/Nm³,。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19 |
2 | 2018-06-0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貴公司自報停工,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試車;並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始得恢復操作或復工(業)。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263號 | 彰鵬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本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263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432-00號),查貴公司製程系屬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三級:每年檢測一次,第二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第一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經查貴公司於106年6月3日取得操作許可證,惟未依上揭規定於107年6月3日(每年檢測一次)前完成定期檢測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12 | |
3 | 2015-11-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彰鵬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12-14 | |
4 | 2015-06-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督察總隊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263號 | 彰鵬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104年10月19日本署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3-02 | |
5 | 2015-05-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貴公司前經本府104年8月10日府授環水字第1040261754號函停工在案,爾後倘欲復工,請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規定程序申請復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大峰里大峰巷二六三號 | 彰鵬企業有限公司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5條第3項及第46條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9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8-24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