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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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7-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1840元整,命臺端應於改善通知期限屆滿前(112年3月3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7月21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575地號 | 合勝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3.53倍及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0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3.64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1-30 |
2 | 2021-08-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於110年9月1日傳真資料已檢附110年8月校正報告書,核已改善完成,不另訂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575地號 | 合勝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放流口pH感測器110年6月及7月間,未依規定每月一次校正維護。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1-18 |
3 | 2021-07-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1674元整,應於111年7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3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575地號 | 合勝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2,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81.7倍;生化需氧量44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53倍;化學需氧量19,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41.9倍;固液分離機分離後之廢水未完全妥善收集,以致廢水漫地流至處理設施旁之雨水溝,並經由場區牆面孔洞流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且未採取應變必要措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4-14 |
4 | 2017-02-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應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未依規定期限完成,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575地號 | 合勝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情節重大,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場區後方有一未經許可排放口正排放未經處理畜牧廢水至地面水體,經於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12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生化需氧量301 mg/L(放流水標準80 mg/L)及化學需氧量771 mg/L(放流水標準45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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