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2-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6816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5年5月20日前),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5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169、172、174、176地號 | 宏源富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福興鄉福金段169、172、174、176地號從事牛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查臺端前因繞流排放廢水違規,應依規定裝設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後經本府114年7月23日府授環水字第1140287873號書函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並經本府114年9月16日府授環水字第1140372645號函同意展延至114年12月30日,惟屆期未改善完成。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4-16 |
| 2 | 2024-10-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9月28日前),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169、172、174、176地號 | 宏源富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福興鄉福金段169、172、174、176地號從事牛隻 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查臺端前因繞流排放廢水 違規,經本府112年10月16日府授環水字第1120409505號函 命限期完成裝設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 錄影監測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 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並經本府113年4月15日府授環水字第 1130137261號函同意延長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 電度表期限至113年10月9日,惟臺端屆期未依規定完成設置。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5-040013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7-18 |
| 3 | 2021-09-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應於111年6月17日前,檢具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用電度數每日紀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9月3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及恢復原許可登載內容操作之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1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169、172、174、176地號 | 宏源富畜牧場 |
核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16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08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873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0.94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5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0.95倍;未每日記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累計水量讀數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09 |
| 4 | 2021-09-16 | 水污染 | 查臺端業於110年11月13日稽查當日完成繞流管線封管作業,故不另訂限期補正或改善期限。另原應處罰鍰新臺幣76萬8,000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76萬8,000元,故處罰鍰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169、172、174、176地號 | 宏源富畜牧場 |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以計時器控制初級沉澱池未經妥善處理畜牧廢水抽送至放流口排放,該流程屬水污染防治許可所未登載之流程,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9月16日夜間(04:22)之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7,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47.67倍、生化需氧量1,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3.5倍及化學需氧量4,7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9.58倍,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所稱繞流排放。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4-10-22 |
| 5 | 2021-07-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12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3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169、172、174、176地號 | 宏源富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621 mg/L,放流水標準450 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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