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品嘉保麗龍有限公司工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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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2-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0元整,請貴廠於113年7月15日改善期限屆滿前,請提報M02製程及防制設備改善處理方式之證明文件,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如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三八號 | 品嘉保麗龍有限公司工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規定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於本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238號設廠,從事保麗龍製造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26-03、府授環空燃證字第N0051-01)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 管道P201粒狀污染物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實測值為204mg/Nm3,未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30 mg/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4-04-09 |
2 | 2021-10-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8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花壇鄉三芬路238號 | 品嘉保麗龍有限公司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238號從事保麗龍製造相關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12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85mg/L,超過最大限值(30mg/L)1.8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1-12 |
3 | 2021-03-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7月23日前),檢具稽查是日(110年3月16日)後之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三八號 | 品嘉保麗龍有限公司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現場量測放流水水質項目氫離子濃度9.8(放流水標準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6-25 |
4 | 2021-02-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4000元整,稽查當日已責令立即停止排放行為,本府不另訂限期改善期限,惟仍請日後倘有因維修或保養產生非常態性廢水,應納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三八號 | 品嘉保麗龍有限公司工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稽查,製程雖未作業,惟廠內進行鍋爐維修及保養,而逕行將鍋爐內冷卻水排除至抽水站並滿溢至雨水溝,而由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經採樣檢測結果:pH 5.2(放流水標準6-9)、懸浮固體208 mg/L(為放流水標準30mg/L的6.9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24 |
5 | 2019-09-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三八號 | 品嘉保麗龍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屬應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惟未依規定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人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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