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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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2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斗苑路三段206號附近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LF-0367,半拖車車號:HBB-2519】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3年1月28日行經本縣二林鎮斗苑路3段206號附近(座標:23.8978833.120.4034722)時,案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原斗派出所警員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處理地點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等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會同現場稽查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4-16 | ||
2 | 2023-12-05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集集鎮員集路40-36號 | 亞尊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 1.本局於112年12月05日16時35分會同南投派出所、名間分駐所至名間鄉員集路40-36號稽查,查獲一輛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砂石車(車牌號碼:KLM-5886,車斗:73-LP),該車輛為「亞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司機邵尉城駕駛,查車上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為「台中市高工路」附近營建工地產生,欲載往集集棄土場進行處理。 2.司○○提供之土石方証明文件,未有詳細來源地點及未有清運單位核章,故屬無效之文件,本局依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予以告發,並請原車運回。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1-22 | |
3 | 2023-07-03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埔里鎮西安路一段510號前路段 | 亞尊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2年5月3日依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交通小隊攔查通報,至本縣埔里鎮西安路1段510號空地稽查,經查貴公司所屬車輛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該車輛有張貼相關營建工程管制編號字樣,現場未予告發。惟本案再經本局檢視後發現,現場所張貼資料未符合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規定之文件格式內容,前經本局於112年7月31日以投環局稽字第1120018914號函通知於112年8月7日下午4時30分到案說明並提供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證明文件,貴公司未到案說明且未提出書面意見;本案貴公司車輛於現場所之隨車文件未符合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規定之文件格式內容,視同未隨車攜帶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9-27 | |
4 | 2023-05-08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2年9月8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第三貨櫃中心 | 亞尊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車輛9R-247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08 |
5 | 2021-12-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東石段676地號 | 亞尊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LF-2222,尾車:32-Q3)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12月7日至本縣鹿港鎮東石段676地號欲進行填土,經本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會同警方現場稽查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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