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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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5-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四七四巷四○二號 | 憲學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臺端(即憲學牧場)使用廚餘(R-0106)進行豬飼育作業程序,係屬再利用機構,臺端(即憲學牧場)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所申報之資料顯示,110年度所申報之廚餘年底貯存量為2公噸,111年度申報之廚餘收受量為2,146.63公噸;使用量為1,971.25公噸,惟臺端(即憲學牧場)於111年度申報之年底貯存量為2.07公噸,與應有之貯存量177.38公噸(110年度年底貯存量+111年度收受量-111年度使用量)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6-07 | |
2 | 2023-06-2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四七四巷四○二號 | 憲學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有位於本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474巷402號之牧場,經查係屬收受廚餘之再利用機構,惟於事業廢棄物申報 及管理資訊系統(IW&MS)查詢結果,臺端於108年至111 年收受本縣芬園鄉公所之廚餘未申報營運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7-12 | |
3 | 2021-09-1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四七四巷四○二號 | 憲學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查察位於該縣古坑鄉之卜蜂企業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廢棄物清除紀錄資料顯示臺端(即憲學牧場)收受該公司之動物性殘渣(R-0119),惟查事業廢棄物管理資訊系統未有該批廢棄物再利用之申報資料,臺端(即憲學牧場)未以網路申報廢棄物再利用情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1-23 | |
4 | 2017-08-3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檢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與實際營運狀況,倘再有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之情形者,仍須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或變更,經備查或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474巷402號 | 憲學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於本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474巷402號(嘉北段1856、1856-1地號)從事豬隻飼育作業。案依環保署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範之再利用機構,進口廢棄物收受量(聯單、營運紀錄)之申報資料勾稽(勾稽區間106年1月至106年5月)及本局106年8月30日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再行勾稽結果,發現106年1月、106年3月至106年8月申報每月收受R-0119(動物性廢渣)再利用作為豬隻飼料之原料使用量,均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原料最大使用量(200公噸/月)。惟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備查及變更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並經本局106年8月31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9-11 | |
5 | 2017-08-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6400元整,並限期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3月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四七四巷四○二號 | 憲學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24日派員督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6,67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43.47倍)、化學需氧量10,90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7.17倍)及生化需氧量2,690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2.6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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