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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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限改日期:113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村中山路一段141巷51號 | 新立大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113年3月21日派員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水質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2.9倍,生化需氧量13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0.7倍,化學需氧量82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3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20 |
2 | 2021-11-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6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2年12月29日(星期五)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11月3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中山路一段141巷51號 | 新立大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大村鄉中山路一段141巷51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30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1-15 |
3 | 2021-07-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1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段765、798地號 | 新立大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7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27 |
4 | 2019-02-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6400元整,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段765、798地號 | 新立大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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