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2-03-2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190號 | 發裕企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臺端(即發裕企業社)於110年8月、11月及111年1月清運廢布(廢棄物代碼:D-0803)0.5公噸、0.34公噸及0.34公噸,惟查網路申報之廢棄物貯存量並無減少,顯與清運紀錄不一致,經本局現場查證屬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4-24 |
| 2 | 2019-09-26 | 水污染 | 命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發裕企業社 |
核已同時違法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且上開違法事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及7款所稱情節重大,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規定,命令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利用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專管、閥門及控制器等方式,將地下水抽送至放流管線至放流口及廠區內之廢水收集溝至調勻站,稀釋廢水,且控制原廢水經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底部私設之專管及閥門至繞流口,及調勻站所私設專管連通至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後之放流管,繞過核准登記之處理單元、流程,逕由放流口及繞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稽查當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檢測結果水溫為40℃(超過放流水標準38℃)、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0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60 mg/L)0.3倍)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是 | 2020-06-12 |
| 3 | 2018-04-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並命台端於107年7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依原許可登記事項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發裕企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下列情事與水污染許可證(文件)不符:1.污泥貯槽改為緩衝槽2.砂濾器廢水處理及逆洗流程均打開,致部分廢水未經砂濾器即進入活性碳吸附器3.設有鍋爐2座,鍋爐廢水未登載於許可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5-28 | |
| 4 | 2017-09-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台端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0月31日前),檢具電磁式水量計測設施已正常運作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6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190.190-1.190-2.190-3號 | 發裕企業社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電磁式水量計測設施已故障,未依規定維護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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