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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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3年11月4日(星期一)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提送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8月22日後之水質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路一段72-12號 | 進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埔鹽鄉光明路一段72號之12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13年8月22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75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化學需氧量為678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26 |
2 | 2023-01-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340元整,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1月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限改日期:112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廍子村光明路一段建72之13號 | 進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3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8倍;化學需氧量2,4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3.1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3-03 |
3 | 2022-12-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9400元整,112年3月10日府授環水字第1120082094號函,臺端已於112年3月30日改善完成,故不再令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734、739、740、745地號 | 進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於本縣埔鹽鄉光明段734、739、740、745地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畜牧業,產生之作業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2月14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040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2280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化學需氧量為982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12 |
4 | 2021-03-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558元整,應於110年7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3月1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734、739、740、743地號(彰化縣埔鹽鄉廍子村光明路ㄧ段建72之13號) | 進發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96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6倍;懸浮固體為31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12倍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5-27 |
5 | 2020-05-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90502元整,台端應檢具改善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5月1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及水量計測設施讀值紀錄證明文件,記錄期間為109年5月17日起至提送日止,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應於文到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9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篰子村光明路1段72之13號 | 進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以一可拆式軟管將活性污泥曝氣池廢水直接連接至放流管排放,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後,經周界外核准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另稽查過程中放流口持續有廢水排放,惟當日現場分別於22時59分及23時6分記錄兩次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值均為243455,顯示該水量計測設施並未正常運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是 | 2020-08-03 |
6 | 2019-08-0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1358元整,應於109年3月2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廍子村光明路一段72號之12 | 進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239 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13 |
7 | 2019-05-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68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路一段72號之12 | 進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於本縣埔鹽鄉光路一段72號之12號從事豬隻飼養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21日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濃度442mg/L,超過最大限值(80mg/L)5.5倍,化學需氧量濃度15200mg/L,超過最大限值(600mg/L)25倍,懸浮固體濃度6600mg/L,超過最大限值(150mg/L)44倍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9-10 |
8 | 2019-03-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8200元整,並限期108年6月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檢具108年3月13日起至提送日之水表操作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廍子村光明路一段七二號之一二 | 進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750 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241 mg/L(放流水標準80mg/L)、化學需氧量1290 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查現場放流水表讀數,與水電表操作紀錄登載不符,顯未確實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讀數值。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4-30 |
9 | 2018-07-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4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路一段72號之12 | 進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32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生化需氧量 300mg/L(放流水標準80mg/L)、懸浮固體 800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均超過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11 | |
10 | 2017-03-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9200元整,命於限改日期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及自106年3月30日起至提送改善報告日止水電表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上述文件屆期未提出,將視為未改善完成,本府依法按次裁處。限改日期:106年09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廍子村光明路一段七二號之一二 | 進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採集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逾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8-14 | |
11 | 2016-06-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命台端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5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路一段72號之12 | 進發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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