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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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3-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5月31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登載事項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核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二一○、二一○之一、二一○之二、二一○之三號 |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抽核檢測活性污泥池1(T01-08)SV30值為0及活性污泥池7(T01-14)之SV30為10%,均未符合許可登載範圍70%~90%。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20 |
2 | 2021-02-2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210、210之1、2、3號 |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1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於110年1月21日執行排放管道(P302)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1月22日執行粒狀物之定期檢測,依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惟未依管理辦法規定30日內申報(110年2月20日及2月21日)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3-23 |
3 | 2020-09-1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爾後請確依規定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二一○、二一○之一、二一○之二、二一○之三號 |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址設本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210號,本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嘉義縣溪口鄉柴林腳段123-2地號棄置盛裝不明液體之貝克桶案,案經南區大隊現場督察,貴公司104年至107年8月底向富昱實業有限公司購買TPN(貝克桶盛裝)數量約123桶(包含下游的代工廠商的TPN係由公司下單訂購,使用後之空的TPN貝克桶再由公司載回廠內,經清洗後再賣出),經查貴公司104年至107年僅有38件使用後之廢塑膠(空貝克桶)出售記錄,其餘的廢塑膠(貝克桶)流向不明,另貴公司雖於陳述意見時提供1頓空桶代回收統計表,惟貴公司經清洗之空貝克桶(廢塑膠桶)清除至廠外,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前,未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且對於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未作成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1-06 | |
4 | 2015-10-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期於104年12月30日前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以符合法令規定。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社頭鄉鴻門巷210號 |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12-04 | |
5 | 2015-10-07 | 水污染 | 命文到日起停工(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210、210-1、210-2、210-3號 |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貴公司調整廢(污)水流向之行為、多日大量排放含有害重金屬鉻超過放流水標準廢水、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法規定之情節,分別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5、7款所稱違規情節重大,本府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命文到日起停工(廢水產生製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15-10-14 | |
6 | 2015-07-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210、210-1、210-2、210-3號 |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暨修正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本案事實發生於裁罰準則修正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優先適用舊法)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9規定分別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16-01-05 | |
7 | 2015-07-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10000元整,因貴公司業經本府104年10月16日府授環水字第1040352276號書函附裁處書命停工在案,故不另定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210、210-1、210-2、210-3號 |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07-06 | |
8 | 2015-06-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4年10月2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措施或設施,水質檢測報告及自104年6月10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污泥產生、貯存、清運量等紀錄,並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以及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鴻門巷210,210-1,210-2,210-3號 | 夆昌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45條第2項、第40條第1項、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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