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0-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改善條件:貴公司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M01)製程洗滌塔操作參數改善文件及自114年10月份至改善期限前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塔(A005)、(A009)操作紀錄,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查驗。限改日期:115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四段468巷5、6號 |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4段468巷5、6號設廠,從事塑膠原料製造相關作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塑膠押出成型程序(M01),(證號:府授空操證字第N2887-00號)操作許可證,廠內製程設置防制設備A101、A102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及A005、A009洗滌塔,惟查防制設備洗滌塔A009洗滌液流率顯示數據為38.2立方公尺/小時,經單位換算為636.668 L/min,未符合許可證操作參數範圍(250~400L/min),洗滌塔A005之洗滌液流率儀表未顯示數據,核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可內容操作,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0月27日派員稽查屬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06 |
| 2 | 2022-02-1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報M01操作許可異動或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四段四六八巷五、六號 |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2月15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運作中,查原M01製程押出成型程序操作許可證(證號:N2437-00)製程設備主要原料核准用量為聚醯胺樹脂7,200公噸、玻璃纖維2,160公噸,經查貴公司109年度製程設備原料使用量:聚醯胺樹脂使用量為8,826.339公噸、玻璃纖維使用量為2,442.8公噸,110年1月至12月29日聚醯胺樹脂使用量為9,070.472公噸、玻璃纖維使用量為2,430.925公噸,依規定上揭製程原料使用量已逾操作許可證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5-30 |
| 3 | 2020-08-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因污染行為已經消失,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埤頭鄉彰興段69、70、71、73、74地號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1-22 | |
| 4 | 2019-04-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3000元整,應於108年12月11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水溫應符合檢測日當時適用之放流水標準),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四段四六八巷五、六號 |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水溫為36.0℃,超過放流水標準【攝氏三十五度以下(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17 |
| 5 | 2017-07-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7000元整,一、有關放流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限期改善,依貴公司107年4月3日耐字(107)第1070403號函附放流水質報告及改善文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放流水標準,經審認定已完成改善,故不再另訂期限改善。二、有關作業廢水疏漏至廠外之行為,貴公司於106年7月21日耐字(105)第1060721號函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已將廢水收集管路妥善銜接並將未經登記准核之放流口設置閘門封閉,經審改善文件認定已完成改善,故不再另訂期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埤頭鄉彰水路四段468巷5、6號 |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02mg/L(放流水標準30mg/L)、化學需氧量為233mg/L(放流水標準10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二、經查有作業廢水疏漏至廠外地面水體,並由放排口採樣檢驗結果水溫超出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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