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1-07-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應於110年10月15日前,檢具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正常操作證明文件、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2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761地號 | 崙芳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94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0.57倍;懸浮固體為286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91倍;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未通電啟動維持其正常功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03 |
2 | 2020-10-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2000元整,應於110年5月10日前,檢具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正常開機運作之證明、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10月28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761地號 | 崙芳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6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放流水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最高為31,2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倍數:51倍;生化需氧量為42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 (80mg/L)倍數:4.3倍;懸浮固體為2,4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倍數:15.3倍;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並未正常開機運作,維持其正常功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2-25 |
3 | 2017-09-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08年3月20日前,檢具自106年9月6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每日紀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村川合路16號 | 崙芳畜牧場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獨立專用電度表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現場無法提供106年1月至106年9月6日水量及電表紀錄,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6年9月6日稽查屬實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2-21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