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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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1-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請依限於113年1月15日前檢具違反日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請假紀錄簿(單)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竹塘鄉民靖村文昌路180巷11號 | 新峰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稽查時臺端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在場,未依規定備有及保存其請假紀錄簿(單)。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2-05 |
2 | 2023-05-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8496元整,應於112年8月4日前檢具自違反次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水表及電表每日記錄證明文件與112年9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2年5月1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9月25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竹塘鄉面前厝段170-1、170-2、170-6、170-7地號(竹塘鄉民靖村文昌路180巷11號) | 新峰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暨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3.4倍、化學需氧量為1,4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3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2.查核廢(污)水處理設施水電表操作紀錄與現場水表讀數不符,未確實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7-12 |
3 | 2021-07-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3776元整,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於110年7月2日稽查日後之水質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9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竹塘鄉面前厝段170-1、170-2、170-6、170-7地號 | 新峰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860mg/L、化學需氧量3,340mg/L及生化需氧量577mg/L)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17 |
4 | 2018-06-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40000元整,1、命台端108年1月3日前,檢具自違反次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水表及電表每日記錄證明文件,倘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另108年6月20日前檢具已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及辦理許可文件變更,否則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 2、另台端業於107年6月29日未具文號函提送該未經核准登記之排放口封閉證明文件,該照片經審已完成改善,此節不另訂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1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竹塘鄉文昌路180巷11號 | 新峰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稽查時作業中,查有一股作業廢水自未經核准登記之排放口繞流排出,且經稽查人員於作業廢水經該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前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435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 mg/L)28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97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 mg/L)3.9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查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及獨立專用電度表僅紀錄至107年6月8日,未依規定每日紀錄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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