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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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2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州鄉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 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12年9月~113年9月期間,製程代碼850001產出其他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代碼:C-0399),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不符,未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核准,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1-08 | |
2 | 2023-09-0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 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違反為同一污染源,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PU樹脂化學製造相關作業,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874-04)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1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吸附設備(A001)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驗證,並於吸附設備(A001)前端及排放管道(P001)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檢測,經檢測結果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實測值為895ppm,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規定,其他石化製程單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150ppm以下,其吸附設備(A001)經核算削減率為15.7%,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01)防制設施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大於50%)。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2-05 |
3 | 2021-01-2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送M01操作許可改善或許可異動改善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 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本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86、86-1號設廠,從事PU皮樹脂化學相關作業,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舊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874-02號、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874-03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29日派員稽查,查M01製程108年度原料使用量乙二胺4.3784公噸(許可用量乙二胺3.600公噸)、三乙胺15.7041公噸(許可用量4.800公噸)、二異氰酸甲苯2.0042公噸(許可用量二異氰酸甲苯0.240公噸),109年度二異氰酸甲苯使用量0.5746公噸(許可用量0.283公噸),惟原料使用量已逾操作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27 |
4 | 2020-03-1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 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地址:本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86、86之1號)現場從事化學材料製造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稱廢清書)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本局109年2月12日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系統),針對貴公司108年1月至108年12月間申報資料與廢清書(N09711270001)進行勾稽比對,結果發現該期間108年8月至12月間之氯苯(廢棄物代碼:C-0123)申報數量,確有逾貴公司所提報之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0.008公噸)百分之十,惟未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4-27 | |
5 | 2020-02-0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86、86之1號 | 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爰依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本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86、86之1號設廠,從事PU樹脂化學製造作業,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6日環署空字第1080056178號令「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109年2月8日前)完成代理人設置。查貴公司於108年12月25日提出專責人員代理人之申請,因文件欠缺,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1月2日以彰環空字第1080070578號函退請補正,惟貴公司遲至110年5月18日超字第11005003號函提出專責人員代理人申請,依上開規定,貴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代理人設置。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1-24 |
6 | 2019-05-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8年11月6日前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如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 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違反為同一污染源,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本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86、86之1號設廠,從事PU樹脂化學製造相關作業,領有聚尿(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874-02)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14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01)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實測值為730ppm,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規定,其他石化製程單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150ppm以下,其吸附設備(A001)經核算削減率為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01)防制設施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大於50%)。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13 |
7 | 2015-05-2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 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5-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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