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1-05-06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竹市 | 新竹市林森路278號B1 | 彌聲工作室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民眾陳情台端所屬工作室(彌聲工作室,本市林森路278號地下1樓)辦理活動產生噪音,限台端於109年10月19日前完成改善。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10年5月6日再次前往該址複查,於19時36分現場量測噪音之均能音量48.9dB(A),仍未符合本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低頻均能音量晚間管制標準37dB(A)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20 |
| 2 | 2020-12-24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新竹市 | 新竹市林森路278號B1 | 彌聲工作室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 民眾陳情貴工作室(本市林森路278號地下1樓)後方空調設備之冷卻水塔及辦理活動產生噪音,限台端於109年10月19日前完成改善。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2月24日再次前往該址複查,於21時許現場量測噪音之均能音量38.9dB(A),仍未符合本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低頻均能音量晚間管制標準37dB(A)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26 |
| 3 | 2020-09-07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竹市 | 新竹市林森路278號B1 | 彌聲工作室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民眾陳情台端所營彌聲工作室(本市林森路278號地下1樓)空調設備之冷卻水塔運轉產生噪音,限期於109年6月29日前完成改善。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9年9月7日進行複查,於13時50分現場量測噪音之均能音量70.6dB(A),仍未符合本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均能音量日間管制標準67dB(A)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05 |
| 4 | 2020-08-21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新竹市 | 新竹市林森路278號B1 | 彌聲工作室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 民眾陳情台端所營彌聲工作室(本市林森路278號地下1樓)空調設備之冷卻水塔運轉產生噪音,本市環境保護局前於109年6月14日至該址稽查,於12時41分現場量測噪音之均能音量72.1dB(A),未符合本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均能音量日間管制標準,限期於109年6月29日前完成改善。 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21日進行限期改善複查,於14時37分現場量測噪音之均能音量67.8dB(A),仍未符合本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均能音量日間管制標準67dB(A)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05 |
| 5 | 2020-03-07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竹市 | 新竹市林森路278號B1 | 彌聲工作室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民眾陳情台端(即彌聲工作室,本市林森路278號地下1樓)於該址地下室辦理音樂活動所產生之噪音,限台端於109年1月14日前完成噪音改善在案。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9年3月7日至現場進行限期改善複查,於19時40分現場量測低頻噪音之均能音量49.1dB(A),仍未符合本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低頻噪音均能音量晚間管制標準37dB(A)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4-07 |
| 6 | 2019-10-25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1月0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竹市 | 新竹市北區育英里林森路278號地下一樓 | 彌聲工作室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民眾陳情台端(即彌聲工作室,本市林森路278號地下1樓)後方空調設備之冷卻水塔產生噪音,限台端於108年10月4日前完成改善。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0月25日進行限期改善複查,於18時57分現場量測噪音之均能音量72.9dB(A),仍未符合本市第3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均能音量日間管制標準67dB(A)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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