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1-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5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科工八路二一號 |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3條第2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之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1季之設備元件定期檢查(測)紀錄。惟貴廠於114年11月28日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114年第2季與114年第3季設備元件定期檢查(測)紀錄,未符合前開規定之期限。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依同法第62條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3-12 |
| 2 | 2025-10-15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 |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1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稽查時發現於鄰場廠區(原翰霖特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現已廢址;地址: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科工十路10號)進行工業級一氧化二氮純化作業,因鄰場非屬原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申請之運作範圍(該廠為地址: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科工八路21號),故為非申請之場所有運作之情事,上述行為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款之規定(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並依核可文件內容運作),併依同法第61條第1款第2項進行裁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6-01-05 |
| 3 | 2025-06-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科工八路二一號 |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案於114年6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斗六廠,進行專責人員設置情形查核,依貴公司提供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洪○○留職停薪申請單,查該員於114年5月21日起辦理育嬰假,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設置代理人,惟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備查,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併依同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04 |
| 4 | 2025-03-31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4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30日。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 |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2條裁處。 該公司專責人員於111年10月1日完成到職訓練,未於登載兩年時完成在職訓練,上述行為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第18條第2項暨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每兩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六小時。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6-11 |
| 5 | 2024-10-07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 |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1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113年10月7日至貴公司進行查察,係為續辦前案本縣西螺鎮查獲一氧化二氮乙案,因於前案發現貴公司拖車車頭有拖載現場放置之ISO Tank氣體槽櫃乙事,且請警察單位調閱路口監視器確認;其貴公司人員表示因有人員聯繫欲代理一氧化二氮進行出口,且提供貯存容器裝載,需提供樣品先行展示,因當日(3月24日)貴公司司機無空閒人員,由對方派遣司機前來開車進行托運行為,其放置位置表示為該聯繫人員之公司倉庫,後續因該氣體存量尚屬貴公司之貯存量,貴公司人員進行追討時已聯繫不到對方;上述行為已明顯屬未依申請核可文件內容運作,貯放至未核可之地點,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爰依同法第61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裁處新台幣30萬元。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04 |
| 6 | 2023-03-08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 |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9條第3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8條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今日為辦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查核,對象為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二、經查氫氟酸目前使用狀況,已於112年1月使用完畢;本局告知關注化學物質臨時證僅能使用至112年2月,若該公司有使用之需求,待取得正式證件才可運作。(現場僅剩未達列管標準(低於10%)之產品) 三、另查該公司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計畫書,前次提送日期為108年5月8日(核備日期),依規定每二年重新報請備查;另該公司於111年2月24日重新送審,已逾二年之期限。 四、上述內容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9條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6條,併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8條,進行告發。 五、本局後續將依規定函送陳述意見,請依期限提送陳述意見,如逾期未送視同放棄陳述資格。 六、另請該公司留意相關證件及計畫書之期限,且勿再有逾期未辦之情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25 |
| 7 | 2022-07-15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 |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1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槽車放置區,現場查獲3台N2O槽車,未依核可文件核准項目運作,上述行為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併依同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告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09 |
| 8 | 2022-06-07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 |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10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未於15日內提送代理人或未於離職或異動日30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2-08-29 |
| 9 | 2016-05-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虎溪里科工八路21號 |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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