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磨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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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2-0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榴中里斗工二路九號 | 磨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2日查核結果,貴公司排放管道P101採樣平台鏽蝕、護欄脫落等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暨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5點第4款:「採樣平台應能進行安全採樣,並以防鏽蝕材料支撐,且與排放管道固定牢靠,荷重至少二百公斤;屬戴奧辛或重金屬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對象者,採樣平台荷重至少一千公斤,不得發生崩塌、掉落情形。公私場所應保存製造商出具之符合本規範採樣平台安全性、規格及荷重之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1-03 |
2 | 2021-10-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榴中里斗工二路九號 | 磨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9日至貴公司稽查,查得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102)壓降為100mmH2O(許可核定值10-80mmH2O)已超過操作許可證核定範圍及濕式排煙脫硫(A103)洗滌液流率儀表髒污且數值未落於許可核定範圍,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地24條第2項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2-02 |
3 | 2020-11-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9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榴中里斗工二路九號 | 磨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豆製品製造作業,其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蒸氣鍋爐(污染源編號E101)排放口(編號P101),經行政院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25、26日會同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戴奧辛毒性當量濃度煙道檢測作業結果:檢測平均值為4.30ng-TEQ/Nm3(排放標準0.5ng-TEQ/Nm3),超過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27 |
4 | 2020-05-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斗六市斗六市榴中里斗工二路九號 | 磨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14日至貴公司督察,貴公司從事豆製品製造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核定主要燃料名稱為生質燃料,惟查貴公司蒸氣鍋爐(E101)現場使用之木質燃料除殘留塗裝之漆料外,亦混雜廢塑膠(片、膜、繩)等雜物,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第3條標準用詞有關生質燃料定義不符,上開情事未依許可文件核定事項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同第62條,處分新台幣10萬~2,000萬元。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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