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3-12-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虎尾鎮泰安段一七四地號 | 守得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2年12月1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172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COD):998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3-18 |
2 | 2022-10-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0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虎尾鎮墾地里光復庄三一號 | 廖誠偉(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11年10月1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20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1-29 |
3 | 2021-08-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503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虎尾鎮墾地里光復33號 | 廖誠偉(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局於110年8月20日16時52分依陳情所指地點查察,稽查時發現農田內有豬屎水污染土壤情事,於當時未發現專管排放情事。 2.據該場人員表示因該場廢污水輸送渠道因樹枝掉落阻塞,導致廢污水疏漏至他人農田。 3.經查該場廢污水疏漏至農田土壤,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未於事故發生三小時內通報本局,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依法告發。 4.現場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 5.稽查時該場人員配合度良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21-12-22 |
4 | 2021-08-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虎尾鎮墾地里光復庄三一號 | 廖誠偉(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廖誠偉(豬)畜牧場於110年8月1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772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2830mg/L,標準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28 |
5 | 2019-08-2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虎尾鎮墾地里光復庄三一號 | 廖誠偉(豬)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廖誠偉(豬)畜牧場於108年8月20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203mg/L,標準值15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29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