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3-12-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限改條件:限期文到30日內提送處置計畫書至局審查,並於文到90日內完成清理,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山區東正里東勢一之六號 | 育鋐實業有限公司東山廠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東X廠,工廠登記業於110年12月21日已廢止並歇業,經本局111年10月24日環事字第1110125X03號及112年4月20日環事字第1120044X34號函,請貴公司將東X廠廠內貯存廢棄物提送廢棄物處置計畫書至局審查後,清除處理廢棄物,惟貴公司迄未提送處置計畫書至局,廠內廢棄物亦未妥善清除處理,是貴公司未依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辦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4-05-09 | |
2 | 2021-03-3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山區東正里東勢一之六號 | 育鋐實業有限公司東山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10年3月31日派員稽查,貴公司東山廠領有本局核可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貴公司負責人賴思橋表示,該廠與力拓土木包工業簽訂產品買賣契約書,合約內容為使用電孤爐煉鋼爐氧化碴(石)級配粒料至臺南市官田區二鎮段二鎮小段466、466-1、470-13地號鋪面工程之基底層,使用量3595.2公噸,施工期程109年5月8日至110年3月31日。再查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109年5月26日工永字第10900595890號函表示,該廠使用於前揭地號之電孤爐煉鋼爐氧化碴(石)級配粒料使用量(4011.6公噸)已超過契約申請使用量(3595.2公噸)。工業局再於109年10月27日發現級配粒料使用地號與指定申報區提報備查資料不一致,於109年12月31日工永字第10901362820號函請該廠將前述級配粒料退運回廠,並於文到2週內函復退運情形。該廠110年1月22日函復前揭地號已遭檢調人員管控無法於2週內進行退運,預計於110年2月底前完成。工業局再於110年2月17日工永字第11000111460號函請貴公司東山廠於110年3月1日前完成級配粒料退運。惟查該廠仍未於期限內將前揭地號之電孤爐煉鋼爐氧化碴(石)級配粒料退運回廠,顯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1-06-18 | |
3 | 2021-01-2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山區東正里東勢一之六號 | 育鋐實業有限公司東山廠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東山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該廠經本局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109年7至10月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收受、使用、貯存情形質量不平衡,顯未依規定正確申報。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3-16 | |
4 | 2018-09-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白河區中興段1990-3、1988、1988-1地號 | 均益達企業有限公司東山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9月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大三中隊查處環保犯罪案件,督察時貴公司(原公司名稱:均益達企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申報人員)賴○○表示,清運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鹽水廠氧化碴、還原碴車輛,部分會先至貴公司所屬東山廠簽章遞送三聯單而未卸貨,廢棄物再運至白河區堆置場堆置,另進場之還原碴亦僅添加水泥拌合,未製成水泥製品即運往白河區堆置,貴公司未依規定連線申報再利用情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7-10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