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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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基隆市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二八之一號 | 盧森堡商達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4月16日12:00針對盧森堡商達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運情形進行跟車並於17:29抵達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彰濱資源回收處理廠(管制編號:N15A1186),惟查當日發現貴公司所屬清除車輛(車號:KEF-3528)清除上述有害事業廢棄物,其車體(含車頭)未標示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前述情節業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6 條第1項略以:「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本案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併同法第53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5-27 | |
2 | 2024-03-05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寶山鄉科環路 |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H-3222)於113年3月5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07 |
3 | 2021-06-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1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莿桐鄉延平路五八之一號 |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10年6月9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採樣,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9mg/L,標準值:10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巷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1-19 |
4 | 2021-02-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9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莿桐鄉延平路58-1號 |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10年2月24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科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懸浮固體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檢驗值219mg/L,標準值5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於110年6月24日青新字第11006017號函提出陳述意見,本縣環境保護局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該所業於110年6月4日環檢一字第1100002179號函復,景泰順檢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泰順公司)之懸浮固體原始紀錄表(文件管制編號:QR22.2.061/1100101)、懸浮固體檢測紀錄表(文件管制編號:QR-22.2.062E/1100101),檢測分析日期為110年2月24-25日,數據審核日期為110年3月3日,檢測報告日期為110年3月5日,另查環保署於110年3月4日以環署檢字第1108000024D號函知景泰順公司,廢止該公司水質水量檢測類「懸浮固體:水中總溶解固體及懸浮固體檢測方法-103~105度C乾燥(NIEA W210.58A)」項許可,係於110年3月8日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該檢測報告(報告編號:FX110L00497)之效力不生影響。爰貴公司所述陳述意見經審核無法律及事實可供參考,依法處分。 |
不須改善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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