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順通砂石行(林內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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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6-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1-10號 | 順通砂石行(林內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局於112年06月23日14時50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場內一鐵架內裝有生活垃圾並有焚燒之跡象,且該點為場內作業區,非該場人員無法輕易進入,故排除其餘行為人可能。 2.經提供之陳情資料,該場有露天燃燒之事實,燃燒物為生活垃圾,並告知負責人請其移除鐵架,並告知場內員工,勿有露天燃燒情事再度發生。 3.上開情節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從事燃燒導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依法告發。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3-11-23 |
2 | 2020-11-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8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一之一○號 | 順通砂石行(林內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行(林內廠)於109年11月27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貴行(林內廠)產生之污泥漫溢廠內未妥善處裡有任意放置或棄置之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2-01 |
3 | 2020-10-2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1-10號 | 順通砂石行(林內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稽查時,發現貴砂石行旁為登錄地(雲林縣林內鄉林內段0061-0022地號)堆置土石方,現場量測該堆置土石方體積約為40.8公尺X15.3公尺X66.7公尺=41,636.8立方公尺,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請參考稽查單號:1041308)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1-26 |
4 | 2020-08-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一之一○號 | 順通砂石行(林內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9年8月18日至貴行(林內廠)查察,發現廠區內發現製程產出之廢鐵、廢木材、廢塑膠並夾雜垃圾等廢棄物,經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未登載前述廢棄物,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12-21 | |
5 | 2020-04-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一之一○號 | 順通砂石行(林內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行(林內廠)於109年4月8日經本縣環保局前往稽查,貴行(林內廠)未每日紀錄水錶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05 |
6 | 2019-10-0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一之一○號 | 順通砂石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3項第2款規定,經查貴行共計有3項規範項目缺失已達24點(堆置場未設置或採行空污防治措施、運輸車輛未採行空污防制措施及道路具明顯色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1-15 |
7 | 2019-10-0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一之一○號 | 順通砂石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縣環境保護局108年10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廠未每日紀錄水錶讀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30 |
8 | 2018-07-0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1-10號 | 順通砂石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次為會同縣府水利處、建設處、本局空噪科及水保科辦理聯合稽查。 2.經查該公司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其公司登記資本額為250萬,已達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列管,且依該公司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資料所示該公司亦有產出污泥,惟查該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營運。 3.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並限期改善。 4.已告知業者違反上述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以上內容經業者代表葉欣蓁確認無誤。 6.以下空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24 | |
9 | 2018-03-2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525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一之一○號 | 順通砂石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於107年3月28日經查察截留場區旁溪水做為取水來源,並用管線抽取至許可貯留設備與許可登載不符,未依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5-02 | |
10 | 2018-02-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1-10號 | 順通砂石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砂石行於107年2月8日經查察當時下雨逕流廢水疏漏至作業環境,致廢水流入污染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4-03 | |
11 | 2017-01-0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林內鄉坪頂村清水溪一之一○號 | 順通砂石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106年1月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執行督察時,發現台端經營之順通砂石行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貯留文件,巡查場區貯留池發現經沉澱池後廢水再由管線排放至場區另一貯留池,為排放地面水體,惟該貯留池與許可登載內容及地點不符,未依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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