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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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2-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004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二崙鄉番社段一一一二、一一一三號 | 陳森富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經本府於109年6月18日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新台幣12萬6000元整,並應於接獲裁處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檢測設施、攝錄影檢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稱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惟迄今仍未依規定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4-14 |
2 | 2021-07-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4004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二崙鄉番社段一一一二、一一一三號 | 陳森富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屬之陳森富畜牧場前因違反水汙染防治18條之1規定,經本府於109年6月18日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新台幣12萬6000元整,並應於接獲裁處書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自動檢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是電度表(以下稱自動連續監測設施);惟迄今仍未依規定完成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8-16 |
3 | 2018-07-2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二崙鄉番社段1112.1113地號 | 陳森富畜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陳森富所經營之陳森富畜牧場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管制編號:P5600892),於107年7月26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總隊督察,查獲其由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放廢水,經採樣檢測之懸浮固體值372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值1790mg/L(標準值600mg/L)及生化需氧量1040(標準值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產生之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且未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亦違反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18 |
4 | 2018-07-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二崙鄉番社段1112.1113地號 | 陳森富畜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日督察時,已出示檢查證並說明來意。 2.該場從事養豬作業,飼養頭數7-800頭,現場查有排放廢水,逕行於未經許可核准放流口排放至場房旁溝渠之承受水體(現廠拍照及錄影),經於其排流口採及水樣4L*1、3L*1、250mL*1及500mL*1,現場檢測PH:7.0、水溫:30℃及導電度:3.2ms送驗,檢驗項目:SS、BOD、COD俟檢驗結果後,依法辦理。該場未經許可核准之放流口排放廢水,現場已請陳森富先生至現場釐清並確認,以上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規定,依法告發,現場要求立即停止排放。 3.該場事業廢棄物(禽畜糞(固液分離物),露天堆置,期貯存設施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散發惡臭情事,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依法告發。將函請主關機關依法辦理。 4.上述情事經會同業者確認屬實無誤。 5.現場廢水設備無故障報備情事。(現場配合督察態度良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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