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4-11-01 | 環境影響評估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環境管理署 | 雲林縣麥寮鄉六輕工業區內麥寮海水淡化廠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麥寮海水淡化廠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及「麥寮海水淡化廠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申請備查內容【海水淡化廠興建期程展延】」所載內容,麥寮海水淡化廠興建期程為113年10月31日,其興建期程之工項內容包含設備安裝及試車(含單機測試及依流程順序分區測試),經查貴公司未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興建(僅完成設備安裝,未完成試車),與前述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4-08 |
| 2 | 2023-12-2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按次(日)處罰在案。本局112年9月22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10月12日環稽字第1120128422號函暨112年10月12日環土廢裁字第112103903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10月19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12月29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不須改善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10 |
| 3 | 2023-09-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2年6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7月11日環稽字第1120080391號函暨112年7月5日環土廢裁字第112072336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7月13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9月22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010011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0-12 |
| 4 | 2023-06-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條件: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9月1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2年3月3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2年3月31日環稽字第1120034888號函暨112年3月27日環土廢裁字第112030928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2年4月6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6月21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100012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3-07-05 |
| 5 | 2023-03-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12月7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12月21日環稽字第1110151601號函暨111年12月16日環土廢裁字第111123999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12月23日郵務送達)。本局112年3月3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70008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3-27 |
| 6 | 2022-12-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2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9月6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9月22日環稽字第1110110801號函暨111年9月19日環土廢裁字第111092881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9月2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12月7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2-030036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2-16 |
| 7 | 2022-09-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5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6月10日環稽字第1110063398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1061761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6月15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9月6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9-19 |
| 8 | 2022-05-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1年08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1年2月1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1年3月14日環稽字第111002665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1030727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1年3月1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5月2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90019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6-07 |
| 9 | 2022-02-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11月9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12月2日環稽字第110013602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114255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12月6日郵務送達)。本局111年2月11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060003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3-10 |
| 10 | 2021-11-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10年7月15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8月31日環稽字第1100096166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83306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9月2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11月9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1-29 |
| 11 | 2021-04-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1月26日環稽字第1100007459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10140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1月29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4月6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80064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4-22 |
| 12 | 2020-12-2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4月0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9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10月19日環稽字第109012203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10475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10月21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40037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1-19 |
| 13 | 2020-09-2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6月22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7月22日環稽字第1090080598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073174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7月24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9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10040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16 |
| 14 | 2020-07-16 | 環境影響評估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督察總隊 | 雲林縣麥寮鄉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煉製二廠109年7月15日工安事件執行環境監測與蒐證,放流水未依本署公告「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109.52B )」規定進行採樣檢測,與「六輕廠區工安事件環境監測與蒐證方法之因應對策」所載內容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08 |
| 15 | 2020-06-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12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9年4月13日環稽字第1090037800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9041109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9年4月15日郵務送達)。本局109年6月22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100024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7-14 |
| 16 | 2019-12-2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9月24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10月16日環稽字第1080111215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103250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10月18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12月2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070052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4-08 |
| 17 | 2019-09-2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12月2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6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7月12日環稽字第108007406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72108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7月17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9月24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040008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0-08 |
| 18 | 2019-06-2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4月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4月19日環稽字第1080038175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4097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4月23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6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7-11 |
| 19 | 2019-04-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8年1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08年1月29日環稽字第1080010586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8010297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8年1月31日郵務送達)。本局108年4月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8-070008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4-16 |
| 20 | 2019-01-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8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7年11月2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7年11月13日環稽字第107012000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7113134號處新臺幣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8年1月21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8-040021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1-25 |
| 21 | 2018-11-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翌日起65日內。限改日期:108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次執行台塑副產石灰案經限期改善期限到期現場複查作業。二、經查貴公司107年8月13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本局於107年8月23日以環稽字第1070087429號函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新臺幣300萬元罰鍰,並限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07年8月28日郵務送達)。三、本局107年11月2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8-010030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08 | |
| 22 | 2018-08-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7年5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7年6月5日環稽字第1070054464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7061366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7年8月13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7-110005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8-21 | |
| 23 | 2018-05-2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7年08月1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10月27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以107年3月21日環稽字第1070025907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07030593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7年5月28日派員複查,認定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貴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7-080031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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