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08-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民雄鄉林子尾段133、133-4、133-5、134、128-1地號 | 聯勝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經營之聯勝牧場,從事牛飼育業(554頭,屬水污法列管事業),經查114年上半年定檢未如期(應於114年7月31日以前)申報,後又多次電話通知,另於114年8月2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時仍未申報,並限期於114年8月29日前補正,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後已於稽查後當日完成申報。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25 |
| 2 | 2024-12-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民雄鄉林子尾段133、133-4、133-5、134、128-1地號 | 聯勝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台端所經營之聯勝牧場,從事飼養牛隻作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結果,發現業者無法提供水電紀錄表,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0 |
| 3 | 2022-07-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民雄鄉秀林段1508地號 | 聯勝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1年7月21日會同縣府農業處聯合稽查,現勘時貴場見有露天曝曬禽畜糞,且未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法事實明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相關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24 |
| 4 | 2020-10-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民雄鄉民雄鄉秀林村林子尾四五號、秀林村四五之二號 | 聯勝牧場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0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場從事禽畜糞(R-0104)及植物性廢渣(R-0120)再利用作業,經查現場禽畜糞及植物性廢渣採露天曝曬未保持清潔完整,未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滲透之措施及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前述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2-02 |
| 5 | 2020-03-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民雄鄉林子尾段133、133-4、133-5、134、128-1地號 | 聯勝牧場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同法第48條規定,「違反第20條第1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二、台端所經營之聯勝牧場,位於本縣民雄鄉林子尾段133、133-4、133-5、134、128-1地號,於109年3月12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該場從事牛隻飼養,飼養頭數約50頭(畜牧場登記證登記554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飼養牛隻50頭以上),其場內榨乳室有廢水產生,貯留於場區周界,台端未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將廢水貯留於場內,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歇業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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