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金豐盛開發有限公司新港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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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1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新港鄉福德村福德路二二七號 | 金豐盛開發有限公司新港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9月12日派員現場稽查,貴公司於113年4月30日收受之6筆聯單再利用完成時間超過30日,且未經再利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相關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0-08 | |
2 | 2022-04-0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新港鄉福德村福德路二二七號 | 金豐盛開發有限公司新港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1年4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新港廠,製程區後方空地有堆置約300公噸砂石混合物,現場狀況與廠區配置圖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相關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5-03 | |
3 | 2022-01-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新港鄉福德村福德路227號 | 金豐盛開發有限公司新港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其勾稽期間為109年11月至110年11月廢棄物申報情形,異常為000000非製程產出之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申報產出、貯存與聯單部分月份質量不平衡;另貴廠其員工生活垃圾露天堆置、無機性污泥貯存區截流溝等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措施或設備,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及第36條相關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2-22 | |
4 | 2020-10-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1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新港鄉福德村福德路二二七號 | 金豐盛開發有限公司新港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辦專案EP1090106,經查該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其勾稽時間為108年7月至109年7月,發現貴廠產出之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 (D-0899 )於109年6月申報產出7.669公噸,已超出其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所填報最大月產出量0.01公噸之百分之十。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1-24 | |
5 | 2017-05-1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7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嘉義縣 | 嘉義縣新港鄉福德村福德路二二七號 | 金豐盛開發有限公司新港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5月10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廠於106年4月6日收受之燃煤底灰(R-1107)已再利用完成,惟未依規定於再利用作業完成後1日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另未正確申報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106年4月之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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