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大世界油墨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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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9-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一八號 | 大世界油墨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9月19日及10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實際有產出廢濾袋、廢活性碳、廢油墨、廢水處理污泥、廢起始劑等廢棄物,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登載,其廢清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12-15 | |
2 | 2022-09-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一八號 | 大世界油墨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9月19日及10月14日派員督察,經勾稽貴公司111年1月迄111年6月塗料製造程序廢棄物月產出申報紀錄,產品僅有有色油性塗料,原料為PVC塑膠粉、甲苯、混合二甲苯、其他合成樹脂及其他等,無環己酮、醋酸乙酯、醋酸丁酯及丁酮等原料,及集塵灰(D-1099)每月產出量均為0.003公噸,迄111年7月貯存量0.668公噸。另勾稽106年10月迄111年6月無集塵灰(D-1099)委託清理量紀錄,是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水性油墨產品產量、部分原料使用情形、廢棄物清理情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12-15 | |
3 | 2022-09-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限改條件:限期內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相關許可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1年11月17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317)。限改日期:112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一八號 | 大世界油墨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油墨塗料生產作業屬化工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9月1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產生、貯留作業廢水,並經污泥脫水機處理後納入工業區專用下水道處理,惟其未依規定送審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逕行採行未經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2-08 |
4 | 2020-07-1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環工路一八號 | 大世界油墨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印刷油墨化學原料製造程序(M01),經本局109年7月1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是日正常操作。經查現場製程中新增乙酸乙酯、環己酮及乙酸乙酯等原物料成份、攪拌作業區(E304)所產生廢氣,排入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5)管線已拆除,並與攪拌作業區(E306)共用管線收集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6)、攪拌作業區(E030)製作水性塗料運作中,惟空氣污防制設備未正常操作,且排放管道(P001)採樣孔位置不符核許可內容規定、吸附設備(A003、A004)未依許可規定每月更換活性碳130~350KG及150~400KG(貴公司僅能提供107年5月9日購買柱狀活性碳證明)及其他袋式集塵器未依許可規定每4~6月更換乙次(貴公司無法提供購買證明)。M01製程未依許可證內容規定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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