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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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4-08-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2月6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73),限期改善至114年1月10日,本局於114年1月13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中山南路四七一巷一三號 | 建文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5目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條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08月27日派員督察,查核廢水處理流程時,發現違規行為如下: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檢測有害健康物質氰化物檢測值1.58mg/L,超過放流水最大限值1.0 mg/L。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20 |
| 2 | 2020-12-1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中山南路四七一巷一三號 | 建文實業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電鍍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勾稽貴公司108年1月至109年7月之廢活性碳每月廢棄物產出申報紀錄,查無產出申報數量,且108年12月至109年4月未申報每月貯存量,其餘月份之每月貯量均申報0,明顯未依規定申報廢性碳之產出、貯存情形,經本局1次按次告發並限期109年12月10日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109年12月17日自主性勾稽作業,經本局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貴公司仍未申報108年1月至109年7月之廢活性碳每月廢棄物產出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2-01 |
| 3 | 2020-08-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中山南路四七一巷一三號 | 建文實業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電鍍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廠內貯存數百公斤袋裝廢活性碳,現場無相關產出書面紀錄,負責人林恭平表示該批廢棄物係108年不礗定日期產出。經勾稽該公司108年1月至109年7月之廢活性碳每月廢棄物產出申報紀錄,查無產出申報數量,且108年12月至109年4月未申報每月貯存量,其餘月份之每月貯量均申報0,明顯未依規定申報廢性碳之產出、貯存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20001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10-29 |
| 4 | 2018-05-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中山南路四七一巷一三號 | 建文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3條第1項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7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污泥產生量,僅統計每月污泥產生量。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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