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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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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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3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條件:文到30日內提送處置計畫書至局審查,並於文到90日內完成清理,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鹽水區義中段1208、1210地號 | 隆宇永續科技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於111年8月29日派員至臺X市鹽X區義X段1X08、1X10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貴公司出售予玄X興業有限公司再生級配至現場回填整地,經巡視現場所填再生級配夾雜大量破碎之廢棄物(廢塑膠、水管、木材、鐵條…等),係貴公司收受營建混合物經再利用程序產出,惟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收受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13年1月24日環事廢裁字第113010334號裁處書裁處罰鍰並限於文到30日內提送處置計畫書至局審查,並於文到90日內完成清理,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合先敘明。貴公司於112年1月30日提送鹽X區義X段1X08、1X10地號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局審查,經本局數次審查,於113年1月26日函請貴公司於113年3月1日前補正,貴公司113年3月1日函文申請展延期限,本局113年3月6日函復同意展延至113年4月30日,惟貴公司屆期迄未提送補正,是貴公司仍未完成改善,應按次處罰。 |
不須改善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15 | |
2 | 2024-01-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3000元整,本局於113年5月2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52-3號 | 隆宇永續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前官輝工程有限公司,管制編號:R87A0769)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海埤段86、78等2筆地號上堆置超過15公尺高大量土石方,與許可證登載地址不符,顯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業經本局裁處16萬元並同意限期改善至112年12月29日在案。後貴公司以113年1月4日(113)官輝字第11301040001號函(本局收文日:113年1月5日)向本局申請展延上開改善期限,本局為確認現場改善狀況另於113年1月16日執行稽查,經查貴公司於海埤段86、78等2筆地號上之土石方仍未移除,有稽察照片可稽。綜上,貴公司前開裁處案改善期限業於112年12月29日屆期,惟現場超出許可核准地號上之土石方仍未移除,亦未於改善期限內函文申請展延期限,是本案認定未完成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18 |
3 | 2023-11-1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限改條件:文到30日內提送處置計畫書至局審查,並於文到90日內完成清理,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鹽水區義中段1208、1210地號 | 官輝工程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於111年8月29日派員至臺南市鹽X區義X段1X08、1X10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貴公司出售予玄X興業有限公司再生級配至現場回填整地,經巡視現場所填再生級配夾雜大量破碎之廢棄物(廢塑膠、水管、木材、鐵條…等),係貴公司收受營建混合物經再利用程序產出,惟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收受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11年12月2日環事廢裁字第1111XX790號裁處書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2年1月31日前改善完成。貴公司於112年1月30日提送鹽X區義X段1X08、1X10地號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局審查,經本局數次審查,最後於112年5月16日函請貴公司於112年6月17日前補正,惟貴公司迄未提送補正。另本局112年11月15日至現場稽查,現場無人,回填之再生級配夾雜廢棄物仍未清除,現場地面上亦已設置太陽能光電板,是貴公司仍未完成改善。 |
不須改善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24-01-24 | |
4 | 2022-02-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大山腳段一之一○三、二之八地號 | 官輝工程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1日派員督察,發現收受營建混合物進場進行分類等再利用作業,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並經核准即逕行營運,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0年12月27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惟經本局於111年2月11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持續收受營建混合物進行再利用,且仍未依規定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 |
已改善完成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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