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 1 | 2025-11-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成功路209巷18號 | 油福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派員於114年11月6日15時30分前往該址稽查,稽查當時於該廠房後方排水溝發現有排放廢水情事,經查貴公司於該址從事製造作業,貴公司人員表示係清洗廠內作業區域產生之廢水,經排水溝排放至廠外,現場於廠區外排放口處採集水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超標,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廠房係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3-11 |
| 2 | 2024-05-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成功路209巷18號 | 油福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派員於113年5月2日17時42分前往該址稽查,稽查當時於該廠房後方橋下發現明顯褐色廢水,嗣進入貴公司廠房查察,經查貴公司於該址從事糖磚製造作業,因處理設備故障,導致廠內清洗製程廢水經雨水放流口流至鳳山溪,現場於排放口處採集水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懸浮固體161mg/L(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683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9790mg/L(限值:100mg/L)、pH值4.36(限值:6~9)、水溫40.1°C(限值:38°C),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廠房係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上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30 |
| 3 | 2024-01-18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7月31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 高雄市 | 高雄市前鎮區第一貨櫃中心58碼頭管制站 | 油福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車輛619-VH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4 |
| 4 | 2023-12-29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7月2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 高雄市 | 高雄市前鎮區第一貨櫃中心55碼頭管制站 | 油福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車輛KEB-6827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07 |
| 5 | 2023-12-08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3年6月2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 高雄市 | 高雄市前鎮區第一貨櫃中心55碼頭管制站 | 油福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車輛KEB-6073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10 |
| 6 | 2020-12-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成功路209巷18號 | 油福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製糖食品加工作業,其廠內製程區清洗產生之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直接排至廠內集水井排至化糞化池旁管線排出廠外流入鳳山圳,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2-25 |
| 7 | 2020-04-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成功路209巷18號 | 油福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前往稽查時,於本市鳥松區美山路70巷上游端箱涵下發現有廢水排放,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發現,廠後方外面排溝發現有水逕由廠內收集井排溝排出廠外,現場採集水樣送驗;另查貴公司從事製糖製品加工作業,其廠內蒸汽水及製程區清洗地板產生之廢水經收集後,未妥善處理直接排出廠外流入鳳山圳,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6-20 |
| 8 | 2018-09-2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8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 後庄里成功路209巷18號 | 油福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7年9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後方灌溉渠道有油污排放,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發現係由廠內鍋爐區輸油管線破裂造成重油未經有效收集致疏漏至廠外灌溉渠道排入鳳山圳,現場貴公司表示當日8時15分上班時發現輸油管線破裂漏油,並經本局通知派員清理油污及維修後,已於10時45分完成止漏及管線更換,現場認定改善完成;另查貴公司廠內設有1公噸儲油槽,並每日使用約400~500公升重油燃燒,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2)貯油場,且現場未設防溢堤防範措施;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21 | |
| 9 | 2017-12-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650000元整,自107年05月2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位於本市大寮區成功路209巷18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成功路209巷18號 | 油福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將廠內製糖廢水利用流經廠區旁之農田水利溝(僅貴公司排放使用)排入鳳山圳,現場採集水樣乙組送驗。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從事製糖作業,其製程略以:1.台糖精製糖、二砂糖、2.加水溶解、3.加冬瓜片共煮、4.冷卻、5.成品(冰糖、紅糖、冬瓜糖磚),另查貴公司廢水來源主要有2股,其中廠後方有冷卻水排放係使用地下水進行製程冷卻,其每日排放量約20噸左右,另生產製程共有3個二重鍋(每個容量約2噸)用以生產紅糖、冰糖及冬瓜糖磚,每日生產作業時間約為早上8點至下午5點15分,每個二重鍋每次作業約2小時,即須清洗1次所產生之清洗廢水,皆未經處理直接由廠房後方水利溝排放至鳳山圳,前述清洗(二重鍋)廢水及冷卻水產生方式與排放行為亦經貴公司負責人確認無誤,據此,貴公司每日廢水產生量已達20噸以上,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惟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本局採樣檢測結果為:水溫為44.3℃(最大限值:35℃)、懸浮固體(SS)為102 mg/L(最大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BOD)為21200(最大限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COD)為43900mg/L(最大限值10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201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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