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虹京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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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1-1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東二路八號 | 虹京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12年1月10日稽查貴公司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違反下列情事: 1.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A102)廢氣入口溫度257°C(操作許可證核定範圍為300°C~400°C),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2.濕式排煙脫硫裝置(A103)氫氧化鈉洗滌液流率850 L/min(操作許可證核定範圍為2000 L/min~3950 L/min),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15 |
2 | 2022-06-02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東二路八號 | 虹京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111年6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違規情形如次:是日發現於非有害廢觸媒存放區,新增一套氨氮廢水蒸發結晶MVR系統,未辦理同意設置申請逕自設置,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第1項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3-14 | |
3 | 2020-01-10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9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東二路8號 | 虹京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9年1月10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10737103600號),將鎳精礦銷售予「達博俊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惟該公司未登載於處理許可證中,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3-04 | |
4 | 2017-02-2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虹京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經本局處理許可證核准在案之廠內監視系統,設置於貯存區之監視器共4支,其中一支故障,據貴公司106年2月22日來函所示,廠內監視器故障係於106年2月18日下午3時50分至3時55分左右因跳電檢查所致,惟監視設備故障未即時通報核發機關,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3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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