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
1 | 2024-07-2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六路三號 | 宬富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7月22日派員至事業稽查時,發現一般廢水貯槽進流端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現場讀值186,048立方米與抄表紀錄讀值208,587立方米不符,鉻系廢水貯槽之進流端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現場讀值14,561立方米與抄表紀錄讀值15,295立方米不符,亦無進行校正維護紀錄,事業代表現場亦自述前述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112年12月開始有異常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局於113年7月22日派員至事業稽查時,發現一般廢水貯槽進流端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現場讀值186,048立方米與抄表紀錄讀值208,587立方米不符,鉻系廢水貯槽之進流端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現場讀值14,561立方米與抄表紀錄讀值15,295立方米不符,亦無進行校正維護紀錄,事業代表現場亦自述前述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112年12月開始有異常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27 |
2 | 2024-06-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六路三號 | 宬富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13年6月14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M01)正常操作,現場填充式水洗塔(A001)洗滌液pH值為12.9,許可證核定洗滌液pH值範圍為7~11,未依許可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29 |
3 | 2023-04-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六路三號 | 宬富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12年4月28日稽查貴公司於本市岡山區本工六路3號之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M01),111年燃料用量-天然氣使用量為99341立方公尺,許可核定值為90000立方公尺/年,燃料用量已超過許可核定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19 |
4 | 2023-01-0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並限於112年4月15日前改善完成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2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六路三號 | 宬富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前於112年1月6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正常操作,發現以下缺失,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一、洗滌塔(A001)洗滌液混濁,未能有效監測防制設施運作情形,洗滌液pH為2.77(許可範圍:7~11)。 二、未依許可規定紀錄洗滌塔洗滌液pH值、流率、更換頻率、更換量及NaOH添加量。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2-04 |
Currently on page 1
Data Sour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