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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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3-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本局於112年3月27日稽查貴公司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SCR選擇性觸媒還原(A001)液氨鋼瓶閥門已鏽蝕無法開啟噴注液氨(許可核定噴注量為0.01~0.3 kg/hr),前次購買更換液氨紀錄為108年10月15日,應處理而未處理空氣污染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7-14 |
2 | 2022-08-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本局於111年8月23日稽查貴公司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E005、E006、E007熱風爐、E002裂解爐、E003裂解爐、E004乾燥器連接至A001選擇性觸媒還原(SCR)設備處理,以上為新增之廢氣流向與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4-17 |
3 | 2021-01-1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3)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10年3月25日申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變更,原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譚○○110年1月1日離職,變更為黃○○,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於15日內(110年1月16日前)指定代理人報本局備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5-13 | |
4 | 2020-04-22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9年4月22日派員至本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稽查,抽查聯單(D32A998910900001)對照CCTV回放畫面,發現車輛(803-VG)有車輛畫面,但無法辨識車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9-23 | |
5 | 2020-03-02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按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7月6日函所示,永成環科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9日取得「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暨試運轉計畫」同意核准收受67家事業產出事業廢棄物,惟查永成公司截止至109年7月1日收受非試運轉計畫核准事業共71家,與原核定之事業不符,另查貴公司自109年3月2日至109年3月9日共3筆聯單,廢棄物為污泥混合物(D-0999),交由該公司處理,惟永成公司係試運轉階段,非合格之公民營處理機構,且貴公司亦非試運轉計畫核准事業,貴公司未委託合法處理機構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0-14 | |
6 | 2019-03-10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本洲工業區)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8年5月13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2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1-30 | |
7 | 2018-12-13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7年12月13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後方堆置中油公司非有害油泥(D-0903)約70桶,辦公室後方堆置廢潤滑油(D-1703)、廢油混合物(D-1799)約302桶,貯存位置與經審查核准之處理許可文件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04 | |
8 | 2018-12-1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位於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06-00號)。經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於107年12月13日督察發現,107年該製程操作紀錄僅1月、2月、4月、9月、10月完整記錄,缺少3月、5月、6月、7月、8月、11月之每日紀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1-29 |
9 | 2018-12-13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7年12月13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貴公司僅提供107年1、2、4、9、10月操作紀錄,其餘月份未製作處理設施進料、出料、操作、控制及監控等資料之操作紀錄,且未由專業技術員每月定期簽署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04 | |
10 | 2018-12-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派員於107年12月6日至該公司查核時,發現該公司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流程為調整槽(T01-8,6座製程廢液暫存槽)->油水分離槽(T01-3)->pH調整槽(T01-4)->化學混凝槽(T01-5)->沉澱槽(T01-6)->過濾槽(T01-7)->採樣槽(T01-1),與本局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證書字號:高市府環水水措字第01244-02號)不相符(沉澱池(T01-02)->採樣池(T01-01));並且已有作業廢水流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以下簡稱水措),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06 |
11 | 2018-11-26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7年11月26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下簡南督隊)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收受之廢潤滑油(代碼:D-1703)貯存於過濾設備旁,與原處理許可核准之收受廢棄物貯存區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03 | |
12 | 2018-07-10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7年11月26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南督隊)至貴公司稽查,查污泥混合物(代碼:D-0999)107年6月至10月,未申報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03 | |
13 | 2018-01-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4日派員督察,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代表表示,從107年1月起,將廢油漆、漆渣委託華鈞實業有限公司清除至貴公司處理,惟查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3341000號),核准項目為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廢潤滑油(代碼:D-1703)、廢油混合物(代碼:D-1799)等三項,並無廢油漆、漆渣(代碼:D-1701)許可處理項目,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所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10 | |
14 | 2017-11-1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現場貯存情形稽查,發現收受廢油混合物 (D-1799)及廢油泥(D-0903)露天貯存,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及措施,且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名稱標示廢棄物名稱,且有污染地面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有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19 | |
15 | 2017-11-1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廢油混合物(D-1799)及廢油泥(D-0903)貯存區位置,與處理許可文 件內容核准之貯存區位置不符; 產品T001貯槽水份為0.9vol%(CNS1472燃 料油管制標準為0.5vol%以下),水份及沉澱物為2.0vol%(標準為1.0vol%以 下),不符CNS1472燃料油管 制標準;收受廢棄物部份,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廠產 出之D-1799閃火點<40℃(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60℃),比重為0.809 0(允收標準0.87~0.95)。明顯與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不符,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19 | |
16 | 2017-11-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7年11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木材混合物(D-0799)106年11月至107年9月及污泥混合物(D-0999)106年11月、107年1月、4月、9月,產出量扣除聯單量不符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11-22 | |
17 | 2017-09-27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3月23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該廠106年9月至106年12月廢潤滑油(代碼:D-1703)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本局107年4月25日函請陳述在案,該廠107年5月8日陳述(略以):「…一、聯單編號:S320471110600103處理者誤植重量。二、…已於事業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更正原產出量,故原貯存量相符無誤。…」,貴公司誤植該筆聯單廢棄物總重量,未依前開規定請求該事業、清除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6-02 | |
18 | 2017-02-2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 | 金典油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及21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106年2月24日派員稽查,該公司廠內監視系統影像紀錄未保存3個月(至105年11月24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規定。案經本局於106年6月29日依據行政罰法42條規定,函請該公司陳述意見。 按該公司106年7月13日陳述書內容所示,該公司係於本局稽查後始請廠商檢修發現其中一顆硬碟已毀損,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處理機構於監視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應即時通報核發機關,並應於七日內完成修復。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修復,應檢具書面資料報核發機關核准,並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期限內完成修復。」,該公司未依規定通報、修復及檢具書面資料報核,該公司陳述縱令屬實,亦係事後改善行為,並不影響本案違規事實之成立,該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及21條第3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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