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昌冠企業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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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1-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 | 昌冠企業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月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產出之廢活性碳(D-2403)核准最大月產生量為0.0375公噸,惟查108年5月申報產出量為0.06公噸已增加逾核准最大月產生量之百分之十,貴廠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5-25 | |
2 | 2019-12-25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文到次日起90日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 | 昌冠企業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於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從事其他金屬加工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179-02號),本局於108年12月25日稽查貴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於現場稽查發現該製程有下列情事: (1)袋式集塵器A001濾袋未依許可證核定更換,更換時間為104年5月14日(更換濾袋156隻)及107年8月23日(更換濾袋10隻),已超過許可證核定每3年更換一次,且並未更換全部濾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2)該製程M01許可證核發日期為108年11月6日,袋式集塵器A006、活性碳吸附塔A007為本次異動新增之設備,經查現場袋式集塵器A006之壓降、濾袋更換頻率及活性碳吸附塔A007之廢氣入口溫度、活性碳更換頻率及更換量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2-25 |
3 | 2018-01-05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九號 | 昌冠企業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執行「107年度事業廢棄物許可審查暨現場查核計畫」勾稽,發現貴事業106年12月「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C-0110),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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