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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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新興路一二二巷二號 | 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路竹區新興路112巷2號從事其他酯類化學製造程序(M01),於113年4月23日經本局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元件編號011130423031O(流體組成:醋酸,背景值:1.9ppm,檢測值:2,819 ppm)、011130423116F(流體組成:燃油,背景值:2.1ppm,檢測值:10,745ppm)、011130423130T(流體組成:粗丁醇,背景值:1.9ppm,檢測值:28,521ppm)、011130423136O(流體組成:粗丁醇,背景值:1.6ppm,檢測值:28,506ppm)、011130423235P(流體組成:正丁醇,背景值:1.9ppm,檢測值:2,233ppm)、011130423253F(流體組成:正丁醇,背景值:1.6ppm,檢測值:2,335ppm)、011130423258O(流體組成:粗酸丁酯,背景值:1.4ppm,檢測值:6,674ppm)、011130423276F(流體組成:粗酸丁酯,背景值:1.9ppm,檢測值:12,688ppm)、011130423298O(流體組成:廢氣,背景值:1.7ppm,檢測值:31,227ppm)共計9點洩漏淨檢值大於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 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15 |
2 | 2023-09-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新興路一二二巷二號 | 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規定,並依空污法第6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本市路竹區新興路122巷2號,從事其他酯類化學製造程序(M01),屬環境部公告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應於原代理人陳○○代理期滿前15日內(即112年9月15日前)完成核定設置。本局於113年2月16日稽查,灶興公司於112年12月15日於該系統提出申請(申請案號:LC20231215010),逾最後提報時間,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5-08 |
3 | 2019-04-0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新興路122巷2號 | 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造成化學惡臭異味揮發逸散於廠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19-05-14 |
4 | 2019-01-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新興路一二二巷二號 | 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路竹區新興路122巷2號從事其他酯類化學製造程序(M01),於108年1月16日經本局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元件編號M01-701-O01(流體組成:醋酸丁酯,背景值:3.27 ppm,檢測值:2,693 ppm)、M01-702-V01(流體組成:廢液,背景值:3.41 ppm,檢測值:2,251 ppm)、M01-T01-O01(流體組成:正丁醇,背景值:2.87 ppm,檢測值:2,219 ppm)及M01-T02-O01(流體組成:正丁醇,背景值:2.66 ppm,檢測值:3,044 ppm)共計4點,洩漏淨檢值大於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2,000 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19-06-10 |
5 | 2018-07-19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新興路122巷2號 | 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址經本局查證土壤重金屬鎳濃度302mg/kg、TPH濃度1530mg/kg、地下水苯濃度0.115mg/L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分別為200mg/kg、1000mg/kg、0.05mg/L),並經本局107年7月19日公告「路竹區順安段443、444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認定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汙染行為人。 |
不須改善 | 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8-09-03 | |
6 | 2017-11-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7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新興路122巷2號 | 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2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106年8月28日召開貴公司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第1次審查會暨現勘會議,發現貴公司製程所產出之製程廢水(代碼:C-0301),於焚化處理前之沉降池(設備編號:D003)有滲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之虞,並經本局於106年11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採樣作業,按查證成果報告顯示,於A40-2(採樣點編號:SL-KHCIP-A40-2-d8)所採取土壤之樣本,其重金屬(鎳)濃度為302毫克/公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另於A40-3(採樣點編號:SL-KHCIP-A40-3)所採取土壤之樣本,其TPH濃度為1,530毫克/公斤,亦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規範,顯見貴公司之製程廢水於焚化處理前,貯放至沉降池之貯存設施未設有防止滲透措施,且未設有防止地下水體、土壤污染之措施,及未設有液位檢查、防漏措施及偵漏系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3款、第5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8-04-03 | |
7 | 2017-09-1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7年1月23日前改善完成,屆期未完成改善,又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2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新興路一二二巷二號 | 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9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其他酯類化學製造程序M01製程之P001排放管道檢測異味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其濃度為2,32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管道高度介於18至50公尺者),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7-11-29 | |
8 | 2017-07-1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新興路一二二巷二號 | 灶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6年7月11日派員執行貴公司(高雄市路竹區後鄉里新興路122巷2號) 其他酯類化學製造程序(M01)之設備元件檢測,其檢測製程設備元件合計共檢測200點。其中有一洩漏元件編號:0246-F108、流體組成丁醇、淨檢值為3,987.56ppm及一洩漏元件編號:0002-F173、流體組成丁醇、淨檢值為3,833.87ppm,兩點洩漏元件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公私場所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不得大於2,000ppm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7-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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