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 Penalty Data Go Back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enalty amounts for regulated business pollution sources
宸宇產業有限公司 View Establishment Information
# | Violation Date | Pollution Category | Subject | Jurisdiction City/County | Violation Address | Violator Name | Reasons for Penalty and Laws | Improvement Status | Other Penalty Methods | Payment Status | Reminder Status | Administrative Transfer | Serious Violation | Penalty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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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0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延平路794號 | 宸宇產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附貴公司位於本市路竹區華正段29、31地號建築物拆除執照申請書,核屬公告列管之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先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0-25 | |
2 | 2020-09-3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文北里延平路794號 | 洪義成磚瓦廠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9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專案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之廢磚(R-0402)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11-19 | |
3 | 2019-10-0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文北里延平路七九四號 | 洪義成磚瓦廠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稽查人員於108年10月7日執行民眾陳情稽查作業,發現貴公司之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於10月5日及6日未做成操作紀錄 ,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2-09 |
4 | 2019-03-2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文北里延平路七九四號 | 洪義成磚瓦廠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8年3月2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收受事業產出之無機污泥(D-0902),廠內原已設有污泥貯存區,惟其部分無機污泥露天貯存於廠區空地,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或滲透設備及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7-08 | |
5 | 2017-03-0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路竹區文北里延平路七九四號 | 洪義成磚瓦廠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路竹區文北里延平路794號,於106年3月2日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人員發現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四周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計缺失4點;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計缺失點數4點;裸露區域採行灑水措施之噴灑量及頻率不足,計缺失4點,合計缺失點數總計12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所訂「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物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8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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